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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子,道德经和道教(三)  

2009-08-22 15:18:56|  分类: 文史哲学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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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传统文化中的其他论著相同,老子在论述自己的宇宙论论点时,没有提出过逻辑推理的演绎过程,更不懂得三段论法。他一直在说“是什么”,而从没说过“为什么”。当然,在他的那个时代,能够提出是什么,就已经很伟大了。

中国思想家大都不强于严格的证明,他们的论述往往善于举例类比。这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法,而不完全归纳法就不能算做证明。

所以常有这样的情况,你举了例子来说明自己的观点,我也举个例子来说明我自己的观点。你说你的,我说我的,风马牛不相及,永远也辩不出个名堂来。

 

例如,老子为了证明“有之以为利,无之以为用”的观点,举了三个例子;“ 三十辐共一毂,当其无,有车之用。埏埴以为器,当其无,有器之用。凿户牖以为室,当其无,有室之用。”接着便得出了结论:“故有之以为利,无之以为用。”

这是完全算不得证明的,世界上还有很多东西是满了才有用,而空了就不能用了。例如轮胎,爆竹,电池,是否从中能够得出“有之以为用”的结论来呢?

 

直到现在,这个通病依然不改。

比如前不久的专家指出,高堆的泥土使地层产生压力差,从而产生剪力,使大楼倒塌。

这里就没有使用过一次计算。

土堆有多重?产生的压力有多大?怎么会产生剪切力的?产生的剪力有多大?大楼基础的抗剪强度有多大?就从没有人告诉过我们。

 

2,  辨证法

辨证法一词到了被用烂了的地步,以至有人将其混同于诡辩。

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说:A就是A,

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说,A要么是B,要么是非B,两者必其一。

 

在更高的层次中,需要辨证逻辑。A既是B,,又是非B。这就是辨证逻辑中的矛盾律。

先秦诸子中的惠施就提出过矛盾律的著名例子:“日方中方睨,物方死方死。”

 

如果某物体停留在A点的时间为0,我们便说该物体不在A点。当物体在运动中经过A点移动到以后的点时,矛盾就出现了:物体究竟是在A点,还是不在A点?

所以惠施说太阳既在日中这一点,而又不在日中这一点。

 

生物无时无刻不在做细胞更新和新陈代谢。所以生命在每一时刻都是和原来的自己不同一的,既是自身,而又不是自身。

所以惠施说“物方生方死”。

 

老子说:“有无相生,难易相成,长短相较,高下相倾,音声相和,前后相随”。老子还说;“曲则全,枉则直,洼则盈,敝则新。少则得,多则惑。”

这就是对立的辨证关系。老子应该是世界上最早懂得辨证法的哲学家了。

 

A的存在,是因为非A的存在。A和非A的对立,消失在无限的中间环节之中,并且通过这些中间环节相互过渡。

黑格尔说过;“在本质中一切都是相对的”,“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”,“与自身的同一首先必须有与一切别的东西的差别作为补充”。这似乎是对道德经最好的升华了。

 老子以后的名辩家将这种矛盾律作了发挥,可惜此后再没有能够上升成为辨证法理论。有些则进入了诡辩而遭抛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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