还想说说法院不受理三聚氰胺的赔偿状告的问题。
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领域。垂范久远的《法国民法典》 第4条就有明确规定,"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、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,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。"
这一条款所确立的原则已经成为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常识。法律没规定的都不得拒绝审判,法律有规定的更应依法受理,如果作为手持司法权柄的法官连这样的理念都不具备,或不认同,我们是否还能期待他能在个案的裁判中实现公平与正义?(摘自王琳“法院不受理三鹿赔偿案的理由何在”)。
这一问问得好!
帝王时代,有一句问话说:“还有没有王法?”
到了现在,王没有了。但是我们依然要问:“还有没有王法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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