板子不要打错地方——郭德刚所犯何罪?
2007-03-22 17:49:40| 分类:
杂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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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两天有关郭德刚广告的事情闹得熙熙攘攘,有人力挺郭德刚的,更多的人说要治郭德刚的罪,诸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
其实,要说郭德刚做虚假广告,还真是板子打错了地方。
按照广告法,广告涉及的法律主体有三个: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。
所谓广告主就是委托制作广告的制药单位,广告经营者是广告公司,广告发布者就是电视台。
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,依照法律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。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。
广告法规定: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和误导消费者,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发布的,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
因此,虚假广告的责任在广告主,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是药品专家,只要他们不是明知,应知虚假,可以不承担责任。
郭德刚不是上述主体中的任何一个,他只是请来拍广告的演员,更不负什么法律责任了。
到是药品的审批单位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。按法律规定,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,对虚假广告熟视无睹,无所作为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。消费者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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